最近接到一个咨询,说是公司登记股东小[gf]9ed2[/gf]和小胖之间在几年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,但由于对不重视公司治理合规,所以当时也就没有落实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。之后,小胖离开公司,又过几年,企业注册(变更)登记开启了全面全程电子化,也就是公司注册(变更)登记事项(修改章程、公司决议、股东变更title源码分享等)如果没有小胖去人脸识别,就没法办理变更登记。赶巧,因为业务需要,小黑必须将原小胖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,这才想起了前往工商,但工商直接拒绝,要求必须两个股东都来人脸一下……
对此,如果没有具体的注册(变更)登记的具体操作经历,一般人一开始均会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,小胖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履行之title源码分享后即不再是公司股东,公司作为独立法人,特别是有责任公司的人合性,工商部门根据公司之前的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,应当会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。但,由于与全程电子化相冲突,这个事近乎陷入僵局。
当然,实务当中,也有存在出让人离职后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,或者公司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。就此,笔者查阅到商场监督管理总局title源码分享对这种僵局的“破冰”的答复及处理建议的(对于股东“失联”的股权变更):

股东“失联”的股权变更

股东“失联”的股权变更
上图可知,若在工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,当事人/股东/公司或可依据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》明确的提起民事诉讼,寻求司法救济,也即,直接提起股权转让纠纷之诉或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。title源码分享就此,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、转让双方实际参与公司事务情况、变更登记是否客观无法实现等方面进行裁判。
因此,如果客观上小胖没有办法一同前往工商部门进行人脸识别,小黑或可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。
【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,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。】